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榮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恩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0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在卷
可參,又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予以沒收銷燬,則
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