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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6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恩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0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又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則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
6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