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勳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柏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33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336號
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為該案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
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有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2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5、85頁),自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