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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羿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羿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29、363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3、264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毒偵3514卷第141頁),因其上殘留之毒品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該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
1.淨重0.13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388公克。
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