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天賜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
經查,被告毛天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9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以作為證據,是皆為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內及編號3所示之物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無分離、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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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個)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袋(含包裝袋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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