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御和
上列被告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05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白御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3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5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
鑑定,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
可參。是以,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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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重1.15公克,淨重0.970公克,驗餘淨重0.967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