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銘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916、3917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育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16、39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
確定,緩起訴
期間2年,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
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毒品鑑定書
在卷可稽,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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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277卷第71頁) |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277卷第19頁) 2.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608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69頁) |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936卷第77頁) |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936卷第23頁) 2.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871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7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