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雋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詩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70號為
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
等情,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存卷可憑,因上開物品內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