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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9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信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6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63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DANIEL WELLINGTON商標飾品1件
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公司
00000000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度紅字第1221號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ASICS商標運動鞋1雙
日商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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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3
仿冒FILA商標鞋子1雙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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