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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瑞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歐瑞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褲子共358件,經核確屬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字卷第127至128頁)、鑑定報告書(偵字卷第129頁)附卷可稽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adidas褲子
35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