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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一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4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484號被告張一鳴違反商標法等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商標之桌上遊戲1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而依商標法第98條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之立法理由:104年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等語,可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屬於應採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故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7月16日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識報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 6」商標圖樣之桌上遊戲
1件
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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