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振川
被 告 李彬誠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 二 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
準用於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彬誠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李彬誠、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