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賀禕
謝和軒律師
被 告 簡郁展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03號過失傷害
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