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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 3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2號
附民原告    唐云利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律師
            徐宗賢律師
被      告  許連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審簡字第2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