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郭淑華
被 告 沈世傑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
準用於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沈世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郭淑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