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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3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豪




            李駿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豪、李駿翔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113年8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