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31號
原 告 林庭亘(原名林筠家)
被 告 陳俊豪
李駿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26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蔡建訓部分,尚在本院
通緝中,待本院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