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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23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11號
原      告  張家齊
被      告  魏慶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被告魏慶城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