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27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45號
原      告  滿三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月琴
被      告  張家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家丞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滿三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