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6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葉上瑋
李相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