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59號
原 告 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惠真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煜杰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均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
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
起訴時為許鑒隆,現已變更為郭煜杰,此有原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茲因郭煜杰
迄未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