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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33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30號
原      告  張如慧
被      告  周培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69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培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張如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