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陳嘉琪
被 告 鍾國雄 生前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
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
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
(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339、34721號),業經本院以被告於起訴後
死亡判決
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
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