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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部分,應將「查本件被告黃永芳」之記載,更正為「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部分,於第三行「查本件被告黃永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屬顯然錯誤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