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03:19至21:03:55
影片時間:00:00:00~00:00:36
監視器位於走道上方,畫面中有左右兩個走道,而身著深色長袖連帽外套,頭戴深色鴨舌帽並斜背藍色購物袋之男子即被告於畫面一開始從右側走入鏡頭,且手推購物車,購物籃內已有些許物品。(下以畫面時間為主)
①21:03:22秒許:被告走入畫面中靠左之走道,此時可見被告斜背其藍色購物袋(下稱購物袋)。(圖1-1)
②21:03:26秒許:被告停留於靠近走道之貨架旁瀏覽商品,拿出手機使用幾秒後又收入其黑色小包裡。
③21:03:43秒許:被告將其斜背之購物袋脫下並放置於購物車內。(圖1-2)、(圖1-3)
④21:03:53秒許:被告向左走出走道離開畫面。
B.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06:14至21:07:50
影片時間:00:00:00~00:01:36
監視器位於豆油伯品牌展示櫃斜前方,畫面左側為賣場入口走道,畫面右側則為區分不同走道、不同商品之貨架,畫面一開始被告站立於豆油伯品牌展示櫃右側之貨架(應為調味粉商品區)旁瀏覽商品。(下以畫面時間為主)
①21:06:22秒許:被告瀏覽商品幾秒後,拿起貨架由上往下數來第四層最左側之調味粉。
②21:06:27秒許:被告將調味粉一罐放入其置於購物車上之購物袋內,並有邊裝袋邊回頭之行為。(圖2-1)
③21:06:34秒至56秒許:被告放置完商品後,隨即拿取旁邊之調味粉於貨架旁觀看良久,於56秒放回該物。
④21:06:57秒許:被告拿取調味粉架右側之調味粉後放回。
⑤21:07:01秒至24許:被告拿起第二罐調味粉再次觀看其外包裝,於同分4秒欲將商品往右側放入時突有一戴眼鏡之女子走出,被告隨即將其購物車往自己身旁拉近,並停止放入之行為(圖2-2),於同分08秒時再次觀看起該商品之外包裝,於同分16秒時於放回或拿起間游移了幾次之後,最終於同分18秒時迅速將商品放入購物袋中。(圖2-3)
⑥21:07:25秒至40許:被告邊瀏覽貨架上商品邊朝右側移動,同時有一身著紅色圍裙之工作人員從入口走道尾端向監視器方向邁進,並於每個貨架之走道間均有查看之行為,最後於同分39秒時看到被告身影即左轉朝其走近。
⑦21:07:43秒許:工作人員向被告走去,被告亦拿下耳機與其交談,後畫面即停止。
C.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11:38至21:11:56
影片時間:00:00:00~00:00:18
畫面一開始左側為賣場入口走道,畫面中間為白色冰櫃,畫面右側則為其他商品貨架區,而被告行走於走道中。(下以畫面時間為主)
①21:11:38秒許:被告走向監視器拍不到的區域
②21:11:40秒許:被告有伸出手之行為。(圖3-1)
③21:11:41秒至45秒許:監視器未拍到被告之手部行為,但被告有向前移動並傾身之動作。
④21:11:46秒許:被告轉身離開該區域時,可見其右手拿有兩盒堆疊之白色包裝物品,並將手靠在購物車把手。(圖3-2)
⑤21:11:53秒:被告向右轉身進入前曾停留之調味粉貨架旁走道,此時均未見其將方才拿取之物品放入購物袋內。
D.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11:52至21:12:18
影片時間:00:00:00~00:00:26
監視器位於豆油伯品牌展示櫃斜前方,畫面左側為賣場入口走道,畫面右側則為區分不同走道、不同商品之貨架,畫面一開始被告站立於豆油伯品牌展示櫃右側之貨架(應為調味粉商品區)旁瀏覽商品。(下以畫面時間為主)
①21:11:54秒許:被告朝曾停留之調味粉貨架區走近,此時可見其右手仍握有白色包裝物。(圖4-1)
②21:11:55秒至21:12:06秒許:被告於貨架旁之走道停下腳步,並以左手拉開其購物車內之購物袋,12分00秒時向左瞥了一眼(圖4-2),後一邊往前推購物車一邊拉其購物車內之購物袋,於12分02秒時可見其右手有將白色包裝物塞入之動作(圖4-3),後一直將手置於購物袋內翻攪、整理,另又有再將貨架上某一物品放入購物袋中之舉動。於11分55秒至59秒時另有一穿著藍色上衣之男子,由走道走向被告之方向,並有持續注目被告之舉動,於12分10秒至12秒時有再探頭、12分15秒時該男子有再走往被告所在之走道,並注視被告之舉動。該男子並有在17秒許以右手手持不詳物品放置於嘴邊之舉動。
③21:12:07秒許:被告將身體壓低檢視較低層之貨架商品。
④21:12:13秒許:被告將貨架由下往上數第二排之物品拿起,惟因其身體擋住監視器,無法清楚看見其放置行為。
E.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11:52至21:12:26
影片時間:00:00:00~00:00:34
此檔案與勘驗標的四之檔案時間幾乎相同,僅為不同角度之監視器。監視器位於走道上方,畫面中有左右兩個走道,被告位於畫面左側之走道後方。(下以畫面時間為主)
①21:11:54秒許:被告推著購物車走進畫面中左側走道之後方,此時可見被告右手
持有白色物品。(圖5-1)
②21:11:55秒至21:12:00秒許:被告於11分57秒以左手拉開其購物車內之購物袋。(圖5-2),於11分58秒時有一藍衣男子經過被告後方之走道。
③21:12:01秒至21:12:07秒許:被告於12分01秒時再次以左手將購物袋拉開,並將右手之白色物品裝入購物袋中(圖5-4、圖5-5)。
④21:12:08秒至21:12:15秒許:肩背黃色購物袋之白髮男子走後,被告先是維持壓低身體之姿勢,後才站起身來朝貨架上商品看去,並有拿取商品放置於購物袋之行為。於12分16秒許該藍衣男子再次經過被告後方之走道。
⑤21:12:17秒許:被告推著購物車朝畫面前方走去,並於24秒右轉離開畫面。
F.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20:14至21:21:15
影片時間:00:00:00~00:01:01
畫面左側為豆油伯品牌之展示櫃,右側為沙拉醬/美
乃滋等商品之貨架,中間則為走道,而畫面一開始被告站在走道上。(下以畫面時間為主)
①21:20:14秒許:被告朝畫面中走道前進,突然停下腳步,以右手拉起購物車內藍色購物袋,後兩隻手一起提起該藍色購物袋。(圖6-1)
②21:20:21秒許:被告手未停止動作,並看向左側貨架上商品。(圖6-2)
③21:20:24秒許:被告將藍色購物袋揹回身上,並停留於貨架前瀏覽商品(圖6-3)(圖6-4),可見購物車內有一瓶站立之大瓶礦泉水。
④21:20:54秒:被告拿起商品,於貨架前游移了一陣子後始放入其購物車。
⑤21:21:12秒許:被告離開畫面。
G.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21:58至21:22:50
影片時間:00:00:00~00:00:52
監視器位於天花板,畫面上方有數字1及2標示,畫面中間為身著藍色圍裙之工作人員於結帳櫃檯佇立,而畫面一開始被告位於鏡頭之右上角處手持手機。(下以畫面時間為主)
①21:22:03秒許:被告依序拿出礦泉水一罐、及從紅白紙袋內取出二個罐頭,放置於結帳台上交予工作人員。(圖7-1)
②21:22:08秒許:被告持其手機開啟畫面,並拿出黑白各一之卡片後,均置於桌上供工作人員掃描及刷卡。
③21:22:18秒至21:22:29秒許:被告依序將自己的黑色提袋及紅白相間之紙袋從購物車內拿出,於22分25秒時指示工作人員用桌面上之卡片刷卡,後將紅白相間之紙袋裝入其黑色提袋內。
④21:22:34秒:被告將結帳完成之三樣物品同樣裝入黑色提袋內並將卡片及明細收取後,離開畫面。
H.畫面時間:113年4月18日21:22:20至21:23:10
勘驗結果:
①21:22:20秒至50秒許:被告依序將紅白紙袋、礦泉水、罐頭等物放入黑色提袋內,收妥卡片、明細後,被告將黑色提袋背至肩上,將購物車推至櫃台旁。
②21:22:50秒後:被告離開櫃台後消失於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