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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23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3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凱智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手機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仍以縱然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使用門號」欄所示之門號,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該詐欺集團於取得本案門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使用門號」欄所示之門號,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實施附表一「詐術內容」欄所示之詐術,使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告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經檢察官、被告張凱智對各項證據資料,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為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㈢又上開各項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本案犯行,辯稱略以:伊的身分證在疫情期間被「華倫飯店」的人拿走,後來才由社會局協助補發,卷附照片的人是伊,但電話不是伊辦的,伊在檢察官時是說有人會找遊民辦人頭帳戶,不是說伊有辦人頭帳戶,附表一所示之人均與伊無關云云。
 ㈡經查,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遭附表一「使用門號」欄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以附表一「詐術內容」欄所示詐術而陷於錯誤,致為附表一「詐術內容」欄所示之財產交付等情,有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自認定。
 ㈢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一綽號「笨吉亞(台語)」之人,在公園裡找像伊那樣居無定所之人,以一張300元為對價,請伊幫忙辦易付卡,伊就辦了,伊有跟對方去辦,但伊沒有幫助詐欺等語(偵訊內容勘驗筆錄見附表二),而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係被告本人親持身份證、健保卡等雙證件,至中華電信門市辦理等情,有申辦時現場所拍攝之照片在卷可憑(見臺中地檢偵字卷第163頁):
  <申辦現場所拍攝被告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被告本人相片不公開>
  綜上,自堪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係由被告辦理並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㈣被告雖辯稱,伊沒有真的去辦門號,伊的身份證大約疫情期間被「華倫旅店」的人拿走,後來才補辦云云,惟經本院當庭檢視其報到時所提出之身分證,係於111年4月29日補發,而被告對此並不爭執,並自白補發後身分證均由伊持有(見本院卷第79頁),且被告本人即親持上開111年4月29日補發之身分證辦理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等情,亦有上開照片在卷可相互勾稽。是被告辯稱,係有他人持其舊身分證去辦理門號乙節,即與事實不符,而難憑採。
 ㈤綜上,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幫助犯意助益詐欺集團,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審酌其犯罪具體情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小利即出售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所為實有不該;犯後又未能坦承面對,一再翻異辯詞,態度難認可取;兼衡告訴人林家溱意見略以:如果是累犯就希望加重,伊所謂的累犯就是有沒有被關過,如果在假釋期間犯案就更不能原諒等語;再審酌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開酒店,現做粗工、居無定所,沒有要扶養誰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2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被告自述門號1個為300元,則其交付門號2個,犯罪所得為600元,且未扣案,應依法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岳璁、李俊毅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使用門號
詐術內容
卷證出處
1
江立銘
0000
000000
以左列門號註冊轉拍賣平臺帳號「000000000000」後,再以該旋轉拍賣帳號於平臺上佯裝出售精品包鞋,使江立銘於112年3月3日閱覽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訂購,並於112年3月6日匯款共計3萬元至人頭PHUANGTHONGLANG NATTHAWUT(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案通緝中)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江立銘於警詢之證述(北檢偵字卷第17至20頁)
2.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北檢偵字卷第29至3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北檢偵字卷第25至28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北檢偵字卷第37至46頁)
2
劉金燕
0000
000000

以左列門號向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坊公司)經營之小樹生活申請註冊會員帳號,並於112年6月23日透過簡訊傳送未繳交費用之訊息及虛假之「遠通電收」收款網站連結予劉金燕,其點選連結進入該虛假之「遠通電收」網站內,誤信該網站確為「遠通電收」費用之繳款網站,因而陷於錯誤,依照網站指示填寫其所有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信用卡卡號(卡號詳卷)、有效日期、安全碼及刷卡安全認證碼後送出,該詐欺集團因此取得劉金燕之上開信用卡資訊後,隨即於同日17時24分許,至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睿公司)經營之「小樹券商城」,刷卡3萬5000元消費購買面額為5000元之神腦國際5000元即享券7張。
1.劉金燕於警詢之證述(高雄警卷第17至1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LinePay信用卡刷卡消費通知(高雄警卷第33頁)
3.新加坡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本案交易明細表(高雄警卷第41頁)
4.電子郵件(高雄警卷第39頁)
5.神坊公司會員帳號資料表各1份(高雄警卷第45至47頁)
6.劉金燕信用卡消費紀錄(高雄警卷第37頁)
7.劉金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警卷第21至23頁、第27頁)
3
林家溱
0000
000000
以左列門號申請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com」後,向該公司申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於112年3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家溱取得聯繫後,佯稱:因雙方無法使用蝦皮平臺交易,需依指示操作金流認證云云,致林家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3月24日晚上9時57分許,匯款2萬元至上開虛擬帳戶內,用以購買MyCard點數。
1.林家溱於警詢之證述(中檢偵卷第53至55頁)
2.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7049號函(中檢偵卷第39至41頁)
3.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儲值紀錄(中檢偵卷第43至45頁)
4.左列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申請書(中檢偵卷第47至50頁、第155至163頁)
5.被害人林家溱提出之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蝦皮線上客服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中檢偵卷第71至81頁)
6.林家溱匯款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檢偵卷第35至38頁、第57至69頁、第83頁)
附表二:勘驗筆錄
檔案名稱:112偵39_005162_0000000000000in
檔案時間:10分3秒
張凱智:報告檢察官。
檢察官:嘿。怎樣?
張凱智:看能不能夠,因為我胃從早上喔,就一直到現在我都沒
        有吃,因為我肝硬化。
檢察官:我知道。所以我們現在盡快開完。如果你有什麼病的話
        ,要回家吃藥就趕快回家吃藥。這樣可以喔?
2.00:25至01:00
(檢察官和書記官交談)
3.01:00至09:45
檢察官:請問張凱智先生嘛吼?
張凱智:是。
檢察官:那個出生年月日?
張凱智:00年00月0號。
檢察官:其他資料是不是跟螢幕上一樣?看看螢幕。
張凱智:(看螢幕後回答)對。
檢察官:這個你留的○○路○段000號那是什麼地址?
張凱智:因為之前,要關之前我都睡那個公園那邊嘛。
檢察官:就是公園是不是?
張凱智:對對對。
檢察官:所以現在居無定所就對了?
張凱智:啊,對啊,現在就那個,○○路,那個,就是那個寄到
        那邊我就收的到。
檢察官:寄到那裡就收的到。
張凱智:啊因為我也會打電話過來問。我會打電話到這邊問問看
        有沒有開庭的那個時間。
檢察官:這個是公園是不是?
張凱智:對對對。
檢察官:你說可以送達到公園是不是?
張凱智:對啊,他會打電話通知叫我要收那個單子。
檢察官:你有手機號碼嗎?
張凱智:我沒有手機。
檢察官:檢察官跟你講,你所涉犯嫌是詐欺,你可以保持緘默,
        想回答就回答,不想回答就不要回答。也可以選任辯護
        人,另外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都是你的權
        利,瞭解嗎?
張凱智:瞭解。
檢察官:你是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依法令可以
        請求法律扶助的身分嗎?
張凱智:都不是。
檢察官:那個自己回答就可以還是要請辯護人?
張凱智:蛤?
檢察官:自己回答就可以還是要請律師
張凱智:自己回答。
檢察官:好,那個根據法律的規定,你今天是被警察用通緝犯逮
        捕,如果你對警察逮捕你的程序有問題的話,可以向法
        院申請提審,這是你的權利,瞭解嗎?
張凱智:瞭解。
檢察官:你要申請提審嗎?還是我們直接問完就可以了?
張凱智:不用。
檢察官:那個對逮捕過程沒有意見嘛吼?
張凱智:蛤?
檢察官:被逮捕的過程有沒有意見?
張凱智:沒有意見。
檢察官:那個行動電話,有一支這個0000000000,這個是你申辦
        的嗎?
張凱智:就是我被人家那個公園內有辦那個什麼易付卡有沒有?
    他說一張三百塊嘛,啊因為,我說我沒有,他就給我拿
    去辦啊
檢察官:什麼意思?就是你辦?
張凱智:他帶去,啊。
檢察官:帶去辦,嘿。
張凱智:對,啊。
檢察官:你是辦給人家用是不是?
張凱智:不是,他叫我,他跟我講說,辦那個號碼三百塊。
檢察官:他給你三百塊?
張凱智:對。
檢察官:你辦完之後把這卡片給他他給你三百塊。
張凱智:對對對。
檢察官:誰跟你這樣講?
張凱智:就,帶我去辦那個人。
檢察官:那個人是誰?
張凱智:他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外號而已。
檢察官:啊你怎麼會認識他?
張凱智:因為他都在公園找一些沒有辦法生活的,拿我們的證件
        去辦那個。
檢察官:ok,他叫什麼?他綽號叫什麼?
張凱智:人家都叫他笨吉亞(台語)。
檢察官:笨吉亞。
張凱智:嘿。啊他正名我不知道是什麼。
檢察官:笨吉亞,那個笨吉亞要怎麼寫啊?中文是什麼?台語?
        那個國語?笨吉亞。
張凱智:人家都叫他笨吉亞。
檢察官:就是他是男生還女生?
張凱智:男生男生。
檢察官:大概幾歲?
張凱智:跟我差不多。
檢察官:最近還有在公園看到他嗎?
張凱智:有。都有。他都有在那個小北百貨旁邊那個地下那個茶
        室在那邊泡茶。
檢察官:○○路○段這邊是什麼公園?
張凱智:他都在那附近,找一些像一些流浪漢。
檢察官:都是一樣辦易付卡嗎?
張凱智:對。
檢察官:所以你當天辦完之後就直接交給他是嗎?
張凱智:在那邊辦一辦,他就拿。
檢察官:他就收走。啊跟你一起去現場辦是不是?
張凱智:對對對。檢察官。
檢察官:怎麼樣。
張凱智:我現在心臟跳很快,想吐。(播放時間06:23)
檢察官:好,你如果真的不行,隨時跟我們講,我們現在快問完
        了喔。就趕快問一問。那個你後來有拿到三百塊嗎?
張凱智:有有有。
(播放時間06:50,張凱智向法警表示要吐,請求法警拿承接嘔
吐物的物品)
檢察官:慢慢來,沒有關係。你先緩一下,先不要講話。先不要
        講話。(播放時間06:53)
張凱智:檢察官,能不能問一問,趕快回答。
檢察官:我知道我知道,他們現在幫你拿個袋子,如果你需要馬
        上吐完,那個我們很快就會問完。好不好?(播放時間
        07:18,法警拿垃圾桶給張凱智)所以你跟那個被告聯
        絡的方式,沒關係,你不舒服就不要回答。(播放時間
        07:24)
張凱智:有。我都會去那個茶室那邊找他。
檢察官:可是你跟他,因為你自己也沒有電話,所以你跟他沒有
        什麼,不知道他手機號碼或什麼。
張凱智:沒有。因為我沒有電話。
(播放時間07:54,張凱智嘔吐至垃圾桶)
檢察官:ok。你知道大家平常會用別人申辦的手機門號進行電話
        詐騙嗎?
張凱智:這我不知道。
檢察官:你有接過詐騙電話嗎?
張凱智:沒有,因為我沒有電話啊。我從來沒有用過電話。
檢察官:這件可能涉及幫助詐欺是否坦承?
張凱智:我確定有跟他去辦那個。但是。
檢察官:幫助詐欺的事情。
張凱智:我沒有我沒有。
檢察官:所以否認是不是?
張凱智:就是我有去辦這支。
檢察官:就是否認有幫助詐欺是不是?
張凱智:不是不是幫助詐欺,是因為我根本不曉得,我想說這個
    那弄,易付卡三百塊而已。辦一辦應該不會
檢察官:一般人如果,他有他自己的,為什麼他不用他自己的名
        字辦。用你的名字辦不就是要隱匿他的身分嗎?
張凱智:他就叫公園很多人都幫他辦啊。
檢察官:有沒有其他意見要補充?
張凱智:沒有沒有。那我什麼時候才要再來開庭?
檢察官:如果有需要開庭的話,另外檢察官會通知你。
張凱智:好好好,謝謝。
檢察官:那筆錄簽完就可以,那你就自己身體注意一下。慢慢來
        沒關係。
4.09:45至10:03
(張凱智簽筆錄及文件)
(本段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