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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修
楊哲瑋律師 被 告 張炳炘
選任辯護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傷害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檢察官來函表示 證人同意進行測謊並 聲請鑑定,是有待調查之處,爰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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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