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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靖如



            許綠月


            邱羽菲


            周文川


            張美玲




            陳聖芳



            林佳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顏靖如、許綠月、邱羽菲、周文川、張美玲、陳聖芳、林佳均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靖如、許綠月、邱羽菲、周文川、張美玲、陳聖芳、林佳均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