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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6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榮桂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榮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6年7月17日8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前,徒手竊取告訴人信德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信德公司)所有、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得手後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因認被告涉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有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吳耀隆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4日刑生字第1126051689號鑑定書1份、尋獲上開車輛照片8張、贓物認領保管單、證物清單、勘察採證同意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乘坐本案車輛,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該車輛為證人即伊表兄翁榮春所竊取,伊僅係曾坐上本案車輛與其聊天,所以留下菸蒂等語。經查:
 ㈠、本案車輛於96年7月17日8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前遭竊,經員警於同年月24日15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尋獲,並採集本案車輛內菸蒂送請鑑驗,而於112年10月17日比對檢出與被告DNA-STR型別相符等節,經證人吳耀隆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偵卷第7至8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4日刑生字第1126051689號鑑定書1份、尋獲上開車輛照片8張、贓物認領保管單、證物清單、勘察採證同意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偵卷第13至31頁)可考,首堪認定屬實。
 ㈡、證人翁榮春於審理時證稱:被告係伊叔伯之兒子,算是表弟,伊當時有在臺北市羅斯福路牽這台車,整台車開走,不是被告偷的,偷車的是伊,伊把車開到三重中正北路那邊,被告有坐上車跟伊聊天,他在車上也有抽菸,後來伊叫他下車,就開車走了等語(易字卷第175至179頁)。證人翁榮春所述與被告前揭所辯大致相符,且其係經本院命其具結並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拒絕證言權利(易字卷第175頁),仍為上開不利於己之供述,另參酌翁榮春戶籍設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與被告戶籍地相鄰,渠等又具親屬關係,被告於96年7月17日至24日間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因閒聊乘坐證人駕駛之本案車輛,並因此在車上抽菸留有菸蒂,尚非顯不可能,尚難僅以本案車輛遭竊及該車輛採得留有被告DNA之菸蒂,即遽認被告為竊取本案車輛之行為人。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內相關積極證據,均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前揭受竊盜犯行之確信,而仍有合理懷疑,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之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職權告發部分:
  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查證人翁榮春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案車輛為其所竊取,業據說明如前,其顯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得上訴。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