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緝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5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5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貳點玖參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添喜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N,N-2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因林添喜另涉販賣毒品罪嫌,經警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17時10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76號搜索票至林添喜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被告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2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後;復於警詢中自白上開住處1樓及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尚有毒品,遂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帶同警方至上開住處之1樓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且在前揭機車置物廂之背包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易緝卷第31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3包,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2.93公克),有該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4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均核屬違禁物無疑,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