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慧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婷喻
被 告 林志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540號,113年度偵字第40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兼慧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婷喻、被告林志峰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見本院智訴第3號卷第50、51頁),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3人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