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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41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璟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05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42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璟鋒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其論罪,除補充「被告陳璟鋒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竊盜、傷害、放火燒燬建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未思改過遷善,竟猶於113年9月15日中午12時至12時30分許至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之「小北百貨康定門市」(由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所經營),徒手竊取店內價值共計新臺幣5,404元之商品(詳如附表所示),任意侵害告訴人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之財產權,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生活狀況(業廚師)、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皆已實際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5至4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美琪抗菌香皂」1個、「蜂王薰衣草精油皂」2個、
「蜂王蘆薈植物潤膚」1個、「蜂王玫瑰精油按摩」1個、
「阿葵亞洗髮精控油」1瓶、「綠的水潤抗菌潔手」2瓶、
「依必朗抗菌洗手乳」3瓶、「沙威隆抗菌洗手乳」1瓶、
「白雪愛天然洗手乳」2瓶、「洗顏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瓶、
「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瓶、「專科超微米透亮潔顏乳」1瓶、
「專科超微米深層潔顏乳」1瓶、「日本獅王趣淨洗手」1瓶、
「斯儂恩凡士林」3瓶、「天仁茉莉香片」1盒、
「天仁高山烏龍茶」1盒、「依必朗洗手露(小)」1瓶、
「美琪抗菌香皂」1個、「潘柔嬰兒潤膚油」3瓶、
「嬌生潤膚油(紅頭)」2瓶、「老船長鯖魚」罐頭1個、
「依必朗女性護理沐浴乳」1瓶、「熊寶貝衣物香氛袋」1包、
「凡士林潤膚露」2瓶、「蕊娜制汗爽身香體」2瓶、
「KesHo酵素淨白洗面乳」1瓶、「KesHo咖啡因控油洗面乳」1瓶、
「KesHo深層清潔洗面乳」1瓶、「薰衣草凡士林」1個、
「桔植坊碗盤洗潔精」1瓶、「KesHo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瓶、
「嬌生蘆薈嬰兒油」2瓶、「台灣澎湖灣白板條」1包、
「微笑安全剪刀」2把、「安全剪」1把、「彎剪」1把、
「直剪」1把、「直剪」1把、「銀尖剪」1把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