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翁自清
上列
聲請人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36號),聲請准予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36號案件(下稱甲案)
告訴人,為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准予甲閱覽甲案卷宗等語。
二、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又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
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
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71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就告訴人閱覽刑事卷宗權利之
適用範圍,僅限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告訴人委任且具有律師資格之
告訴代理人。經查,聲請人固係甲案之
告訴人,惟狀載之告訴代理既未具律師身分,
揆諸前開說明,即非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