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德和
具 保 人 施柏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犯
詐欺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112年度執字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柏宇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郭德和因被告施柏宇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2刑保字第296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郭德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施柏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97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7月25日112年刑保字第29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
足憑。
㈡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
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有臺北地檢署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
可稽。參以
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北地檢署112年11月16日
通知書及臺北地檢署
送達證書附卷為憑。且被告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
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