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晟崴
受 刑 人 林汯毅
上列
具保人因被告
詐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晟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廖晟崴因被告林汯毅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22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
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
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
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通知書、
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字第1697號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586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
可稽。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