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薛聖晨


被      告  吳欣寧



選任辯護人  呂紹宏律師
            伍經翰律師
被      告  薛芯媛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叢  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9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准予發還薛聖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薛聖晨所有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於偵查中經扣押,惟聲請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請求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20240、32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偵查中同案被告吳欣寧、薛芯媛等人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98號審理中等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12年度偵字第20240、27699、32742號起訴書等在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所有或持有,現經扣押中,而檢察官並未將該等扣押物引為證據,亦未見與起訴事實有何關聯性;況檢察官並未主張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被告吳欣寧、薛芯媛及其等之辯護人均表示不針對上開扣押物聲請調查證據,且檢察官、被告吳欣寧、薛芯媛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將扣押物發還聲請人,均表示無意見,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聲卷第48至49頁)。從而,扣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難認係本案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無留存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考
9-1
I PHONE 11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9-2
I PHONE 14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9-3
中國信託存摺
000-000000000
本
5
戶名:薛聖晨
9-4
中國信託存摺
000-000000000
本
1
戶名:晨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5
中國信託存摺
000-000000000
本
3
戶名:廖恩
9-6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本
1
戶名:廖恩
9-7
彰化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0000
本
1
戶名:榕獻有限公司
9-8
合作金庫存摺
0000000000000
本
1
戶名:薛聖晨
9-9
永豐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0
本
1
戶名:薛聖晨
9-10
金融卡(中信)
0000000000000000
張
1

9-11
金融卡(中信)
0000000000000000
張
1

9-12
金融卡(彰銀)
0000-00-000000-00
張
1

9-13
金融卡(合庫)
0000000000000000
張
2

9-14
私章
個
3
薛芯媛1個
薛聖晨2個
9-15
匯款單
批
1

9-16
支票
張
2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9-17
本票
本
2

9-18
發票
本
3
宣揚國際有限公司
晨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19
發票收據
批
1

9-20
房屋租賃契約
張
1

9-21
晨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證
批
1

9-22
不動產共同投資協議書
份
1

9-23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