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笙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於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宇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30號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31號函
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是
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