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興宇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顧興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3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8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831號函
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