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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英杰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英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