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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自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卿子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張錫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65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71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