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自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卿子
被 告 張錫興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涉犯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658號駁回聲請
再議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71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