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20號
自 訴 人 七盞茶股份有限公司
余德正律師
蔡耀慶律師
被 告 張文峯
夏家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
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又
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第343條
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七盞茶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張文峯、夏家安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刑法第313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該等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自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本件自訴,有自訴人出具之刑事
撤回自訴狀1紙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15、417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刑事自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