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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至衡
選任
辯護人
陳致宇
律師
上列被告
偽造
文書等案件,前經
辯論
終結,茲經
告訴
人補充不利被告之量刑資料後,檢察官函請
再開辯論
,被告亦對
告訴人
所提資料有所陳述,爰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再開辯論,並
傳喚
本案告訴
代理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