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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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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全鋮


選任辯護人  陳湘如律師
被      告  劉旂銘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湯建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一、二項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應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係就被告2 人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為論罪科刑,並已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論述詳,然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