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僑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
(判決第2頁第6行) (一)附表一編號1、2至25、30至41部分: | (判決第2頁第6行) (一)附表一編號1、3至25、30至41部分: |
(判決第2頁第10至11行) 於如附表一編號1、2至25、30至41部分之「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 | (判決第2頁第10至11行) 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25、30至41部分之「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