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許宸銘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黃繼億
潘志亮
李耀吉
陳宥里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