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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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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0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
原      告  法新碧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雲


訴訟代理人  曹純禎
            周家漩
被      告  古元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原告提出之「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3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余甯慈
                  法 官 郭子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珊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