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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2號
原      告  朱玉岐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馬菊蓮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9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