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3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8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      告  陳乙晴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陳乙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宥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