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647號
原 告 謝佳玲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儲開怡
陳宥霖
曹致軒
邱怡臻
許勝雄
余泰源
溫國賓
朱虹曇
呂佳樺
陳竑宇(原名陳柏江)
謝尚亨
周明貞
葉恩莎
梁忠誠
許宜如
陳碧姬
陳奕丞
上 一 人
陳怡妃律師
黃怡聞律師
被 告 杜瑞雲
徐麗虹
吳筱涵
張瑋珊
蔡葶樺
尤聖儒
石宸綾
陳世筠
黃國駿
陳偉平
許志民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許勝雄等人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
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
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許勝雄等人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吳定原部分業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
撤回起訴,有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撤回起訴狀在卷
可稽,此部分既已撤回起訴,
訴訟關係已消滅、本院自無從為自行審判或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