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766號
黃淑雯律師
被 告 張瑜真
龔至貞
張喆
莊雅晴
錦恆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被 告 恆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軒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旭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