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家珅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家珅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 月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